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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蒙法官做客理公明法论坛,讲授劳动争议审判前沿问题
2018年11月9日18:30,理公明法论坛第83讲在7号楼108模拟法庭如期举行。本期论坛邀请到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王蒙法官,其主讲题目为“劳动争议审判前沿问题”。论坛由5845cc威斯尼斯人官网版下载赵秀梅副教授主持。
王蒙法官多次荣获“北京市优秀公务员”称号,并荣立个人三等功,在法律实践工作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对劳动争议纠纷的处理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首先,王蒙法官为我们介绍了在解决劳动争议时所依据的基础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文件,主要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等。通过这些法律文件,我们可以归纳出劳动法主要有以下四个特点:第一,公法和私法相结合;第二,法律法规层次、内容多;第三,规范性意见适用空间大;第四,一裁两审制。我们知道,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若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先经过仲裁机构仲裁,即仲裁前置。在这里,王法官向我们介绍了法院在实践中对于仲裁前置方面常出现问题的处理思路。接着,王法官讲到仲裁时效问题,仲裁时效分为特殊仲裁时效与一般仲裁时效,前者主要适用于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该仲裁时效期间自劳动关系终止时开始计算;后者主要适用于除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外的劳动争议,该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那么,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向原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者主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如何适用?王法官认为,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因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终止,劳动者主张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劳动报酬,应当自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者继续向原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情形,暂不认定为劳动仲裁时效中断或中止事由。
其次,王法官与我们分享了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几类劳动争议问题。第一类是有关劳动合同的问题。《会议纪要》第12、13条对劳动关系的认定做出了相应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要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法》第24、82条、《会议纪要(二)》第28条、《解答》第28条则规定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相关情况。第二类是有关工资支付的问题。在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工资标准,对于有关工资支付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需对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则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于加班费的问题,在实践中,劳动者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对2年内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以证明其已足额支付,如果拒绝举证或举证不能,则应采信劳动者所述存在拖欠加班费的主张,劳动者主张超过2年之外存在拖欠加班费事实的,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则由其承担不利后果,但用人单位认可的除外。第三类是有关规章制度的问题。在实践中,对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都应当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否则为无效制度,对劳动者不产生约束力,并且,法院在审判中不倾向于认定规章制度规定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法定情形之外的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有效性。第四类是有关调岗调薪的问题,《解答》第5、6条对此问题进行了相应解释。第五类是有关年休假的问题,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则规定了有关年休假的计算方法。第六类是有关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相关问题,这里主要涉及到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对于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38、46、47、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解答》第20、21、24、25条等法律文件中作出了相应规定;对于经济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会议纪要(二)》第34条、《解答》第16条等法律文件中作出了相应规定。
最后,王法官提到有关北京户口违约金的问题,根据《会议纪要》第33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但是实践中,经事业单位出资培训或者办理户口等事项后,双方可约定服务期限及违约金,该约定不违法法律规定,违约金的数额以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的约定作为依据。
互动环节,同学们积极踊跃的发言提问,王法官一一作出了相应解答。持续两个小时的论坛内容极其丰富,王法官以其充分的实践经验、透彻的问题解析使在座每一位同学都获益匪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