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秩序统一视野下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刑事责任重构
中州学刊. 2021,(04)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1997年《刑法》中假药、劣药的认定参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针对妨害药品管理秩序的行为设立了危险犯,并补充了对提供假药、劣药行为的刑法规制。这一修正扩大了刑法对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范围,有利于实现涉及药品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衔接,同时并不意味着对刑法谦抑性的违反。在涉及假药、劣药尤其是妨害药品管理秩序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上,要进行药品具有不合理危险的实质判断,基于民法、行政法相关规制的内在原理,实现对药品安全的动态化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