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标题:监狱多关12年, 他的国家赔偿申请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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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邹俊敏因贩卖毒品罪入狱,于2018年8月10日被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犯非法经营罪,量刑由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两年。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将邹俊敏案作为冤假错案纠正的典型案例。但是邹俊敏已经在监狱中度过了漫长的14年。2018年11月28日,他向福建高院提起了国家赔偿的申请,但未获得支持。
2019年4月4日,威尼斯官网诉讼法所所长彭海青副教授就该案的国家赔偿问题接受了《中国新闻周刊》新媒体记者罗晓兰的采访。
记者:“邹俊敏贩毒案”已被最高检列为冤假错案的典型案例,但其被超期羁押4386天,申请国家赔偿却被驳回,这是否合法?
彭海青:合法。邹俊敏因为由贩卖毒品罪,量刑从之前的无期徒刑改为有期徒刑两年,即重罪改为轻罪,刑罚减轻,不符合现行《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应当予以国家赔偿的情形。
记者:有专家表示,目前在再审改判造成的超期羁押方面,只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或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的可以获得国家赔偿,这是不合理的,应当扩大赔偿范围。您是否认同?
彭海青:认同。应当扩大国家赔偿范围,重罪改判为轻罪,刑罚减轻的情形也应当获得国家赔偿。邹俊敏案中,邹已在狱中度过14年,远远超过了其改判后的两年有期徒刑,人身自由权受到了侵犯,从国家赔偿的原理而言,其应当获得国家赔偿。
记者:还有人称,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基本采取的是“抚慰性”标准,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此外,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失赔偿也不足。在您看来,目前的国家赔偿标准是否合适?过高或过低的的话应该调整至什么水平?
彭海青: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国家统计局2018年5月15日公布,2017年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数额为74318元;日平均工资为284.74元。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18年5月16日起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我认为这是全国平均水平,而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所以应以省级政府为单位分别确定一个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被告人原工资高于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应以原工资水平 乘以羁押各年度工资增长率算出的结果作为赔偿标准;低于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的,以平均工资作为赔偿标准。
记者: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赔偿请求人的申请后,自己决定是否赔偿,这是否合理?
彭海青:不合理。根据裁判中立原则,应由中立第三方来决定。
记者:您认为目前实施的《国家赔偿法》还有什么需要改善的地方?应该如何改善?
彭海青:一是扩大赔偿范围。只要改判的判决轻于原判决(判决范围小于原判决),而且已经执行,受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遭受了实际损失,都应该进行赔偿赔偿。
二是调整赔偿决定的主体。建议设立专门的中立的机构,对于国家赔偿作出决定。
三是设立公开的国家赔偿的听证程序。在专门的中立机构作出赔偿决定前,赔偿义务人、申请人可以参与质证、辩论,允许旁听,向社会公开。